近日,随着冬奥会和“尔滨热”
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和家庭
参与冰雪运动
感受冰雪魅力
滑雪热度大涨
由于滑雪是一项危险性高的运动
滑雪场上摔倒或碰撞他人
引发的事故难免发生
如若发生意外,责任又该怎样划分?
滑雪运动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案情回顾:
马女士在滑雪场缓冲区等候时,与一未成年孩子相撞受伤,后于次日感觉眼部不适,前往住院治疗,入院诊断结果为1.左眼眶骨骨折;2.双眼屈光不正。因此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双方一直商议未果,马女士将未成年孩子监护人王某某和滑雪场诉至荥阳法院,要求王某某与滑雪场承担因滑雪受伤所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
案件开庭后,马女士、王某某和滑雪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均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中,由于未成年人在向下滑行过程中,未能控制好自身速度,疏于观察前方雪道情况,以致于没有注意到停留在雪道上的马女士,亦没有时间采取避让措施,致使其与马女士发生碰撞,造成马女士受伤,监护人王某某未合理预见相应风险并制止该行为,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而马女士在缓冲区停留休息,该地点虽然位于雪道下端,但仍属于滑行路线范围,对其损害发生也有过错。滑雪场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从其提供的雪场安全提示照片来看,滑雪场工作人员并未对原告进行劝离、提醒,因此滑雪场对马女士的受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考虑各方注意义务及过错程度,承办法官分别与当事人沟通,站在不同的角度做思想工作,让当事人充分表达意愿,找出矛盾焦点,释法明理,最终各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平息怒火,互相谅解,马女士承担30%责任,王某某承担35%责任,滑雪场承担35%的责任。
法官提醒:
在畅享冰雪运动的同时,一定要量力而行,防范风险,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在此提醒广大冰雪爱好者,进行冰雪运动前,务必佩戴正规的运动器具、护具,根据自身能力和水平选择对应的场地、雪道,同时规范遵守场馆内的相应规定,不可盲目冒险。
相关法条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