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5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故意作虚假陈述的证人,处以500元罚款,惩治证人出庭作证时的虚假陈述行为。
基本案情
法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开庭时被告胡某某申请媒人张某某出庭作证,法庭向证人张某某告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与义务,但张某某作证时称“我记不住有没有相家礼”,对其是否经手彩礼款及事后如何调解的过程等陈述作记不清等含糊混淆陈述。但在媒人张某某认可的与原告唐某某的姑父杨某某的通话录音中,媒人张某某陈述:“反正经我的手不就是10100元、8800元,满共是19000,是18900元,对吧”。在法庭已告知其要保证如实陈述以及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的情形下,张某某仍作出与其自认录音中的陈述内容互相矛盾的陈述,存在故意虚假陈述。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张某某故意作伪证的违法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应予制裁。2024年7月5日,张某某前往新蔡县人民法院对其出庭作证但未如实陈述的行为承认错误,当场,法官对张某某进行了训诫谈话,鉴于其认错悔过态度良好,法官决定对其酌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罚款500元。张某某表示接受法院对其作出的司法惩罚结果,当即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企图通过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真相,扰乱司法秩序,妨碍司法公正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如实陈述,证人作虚假陈述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会严重损害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影响诉讼程序的推进,应纳入司法惩罚的范畴,予以严肃处理。
证人是案件事实的亲历者,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是公民的义务,证人作证行为受法律保护,但证人在庭审提供证人证言时因就其参与的案件真实情况进行如实表述,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有意作虚假陈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