逝者已矣,债权何归?在执行案件中,面对申请执行人亡故,案件还能否继续执行?其遗留的债权如何处置?这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部分执行案件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很多当事人不知道一旦申请执行人出现了死亡的情况,该案件是否还需要执行,该如何继续执行。让我们一起看一看从宜阳法院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老李与老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在诉讼阶段达成调解协议,老张于2019年3月31日前归还原告老李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关利息。达成上述协议后,老张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过程中,老李突然因病去世。白某系老李的配偶,两人共生育两儿一女。白某和其女儿出具证明,自愿放弃在上述案件中所享有的该笔债权,由两个儿子继承。现白某和老李的两个儿子向法院申请,要求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父亲去世了,两个儿子继承了债权,但是他并不是申请执行人的身份,那么两个儿子能否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裁判结果
宜阳法院依法裁定:变更老李的两个儿子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裁判思路
宜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老李死亡后,其两个儿子作为其法定继承人,有权向宜阳法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白某和其女儿出具书面证明放弃该执行案件中所享有的债权,故老李两个儿子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具有法定性和强行性。首先,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次,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民法典》继承编将六类法定继承人划分为两种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另外,实践中具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在未放弃继承该项债权的情况下,均可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若多个继承人同时向法院申请执行,需一并向法院提出变更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死亡,继承人可以申请变更自己为申请执行人,法律会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