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符合监管规定要求,“网游”账号往往需要实名认证。实名认证的网游账号因游戏里的“能力”不同而具备不同的价值,那么具备相应价值的网游账号可以出售吗?该如何出售?
案情简介
小王在某款热门游戏里纵横多年,因资金紧张,2023年5月,小王将自己的游戏账号挂至二手物品交易平台“闲鱼”标价6000元,小刘在浏览“闲鱼”平台时,看中小王的游戏账号。双方经沟通,同意以500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随后小王将游戏账号绑定的电话更换为小刘的号码,后小刘未按照约定支付5000元。双方因此酿成纠纷,小王将小刘诉至鹿邑法院城郊法庭请求支付5000元价款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审理查明,用户在注册该款游戏时均要求用户签订《互联网游戏<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游戏账号的所有权归运营商公司,游戏注册用户仅依据协议享有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禁止赠予、分配、转让、继受或售卖,该限制条款系运营商为符合网络游戏实名制监管规定要求而采取的必要措施,且未排除用户享受游戏的主要权利。要求网络游戏实名制系避免个人信息被滥用,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
小王作为游戏用户,享受游戏权利的同时亦应按照规则履行义务。现小王、小刘的买卖行为违反了上述《协议》中载明的义务,更打破了国家对网络用户实名认证的监管秩序,增加了国家对网络空间安全的管控风险及个人信息被滥用的可能。提高了游戏账号被未成年人过分接触、使用的可能,综上,小王、小刘缔结的合同既违反用户协议,又违反了法律规定,合同应属无效。遂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同时告知小王,已绑定至小刘名下的游戏账号可另行主张返还。
法官说法
本案小王向小刘出售实名制网游账号的行为,既违反小王注册账号时和游戏平台签订的《协议》,亦违反有关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规定。另外,若购买方为未成年人,则游戏平台为未成年人设置的防沉溺时间限制形同虚设,极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过度沉迷网络游戏,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带来较大伤害。所以在出售实名制网游账号时应提前与游戏平台进行沟通,对买方身份信息进行核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签订完备的买卖合同,并配合游戏平台及时更改实名认证信息及绑定信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