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因训练意外致残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法院审理认为,培训机构对学员未尽到保护、管理职责,依法判决由某中心、某体育公司连带赔偿小郑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案例回顾
2022年4月,12岁的小郑经选拔作为轮滑冰球运动员备战省运会,并开始在某中心的轮滑冰球训练场参与集训。2022年7月8日,在训练过程中,15岁的运动员高某训练射门时击中恰巧从球门经过的小郑,造成小郑左眼挫伤、外伤性黄斑断裂、左眼脉络膜外伤月牙形破裂等伤害,最终鉴定为左眼十级残疾。
随即,小郑父母作为监护人向教练员所属的某体育公司、运动员所属某中心以及运动员高某进行追责,但三方都认为此次责任与己方无关。小郑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方连带赔偿小郑各项费用共计35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培训机构对在培训期间的未成年学生负有保护、管理职责,有义务保障教学场所的安全性。小郑作为某中心轮滑冰球运动员,为备战省轮滑冰球比赛在训练场内参与集训,某体育公司通过与某中心共建的模式,指派专业教练员现场组织集训。某中心和某体育公司都有责任为小郑提供相应的训练环境和安全保护。而且,轮滑冰球作为一项体育运动项目,训练过程中存在较高的危险性,必须要佩戴护具才能参与训练。但事发当天,教练员并未要求参训人员必须佩戴护具,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依法应当对小郑的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因教练员系某体育公司雇员,事故发生时系职务行为,故赔偿责任由某体育公司承担。而高某作为未成年运动员,是在教练员的安排下进行训练,参与训练系经过教练员允许,对小郑的损害结果并无过错。因此,小郑的损失应该由某中心、某体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某中心、某体育公司连带赔偿小郑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未成年学生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因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存在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在明知运动员训练存在较高危险性的情况下,某中心、某公司未及时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在教育管理上存在过错,造成未成年人受伤,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因此,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依法保障教学场所的安全性,特别是组织未成年人从事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项目时,一定要做好保障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安全,避免人身安全事故发生。家长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除了考虑机构的师资力量、培训价格外,也不能忽略对其安全管理制度的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