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局施工挂断电缆造成意外停电,鱼塘增氧机无法正常运作,鱼因水体缺氧死亡,养殖户一夜之间损失巨大。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人民法院对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宣判,判决某航道局承担80%赔偿责任,养殖户自负20%责任,某供电局不承担责任。
案例回顾
林某向他人承包25亩池塘,主要养殖赤眼鳟鱼、黄颡鱼等。2023年6月2日19时,案涉鱼塘所在区域突然停电,直至次日10时才恢复供电。停电期间,鱼塘增氧机无法正常运作,水体溶氧不足,鱼严重浮头并大量死亡。经统计,此次停电故障共造成3万余斤鱼死亡,林某遭受经济损失约39万元,支出打捞死鱼作无害化处理费用4900元。经排查,停电原因为电缆被外力挂断,无法正常送电。林某遂诉至法院。
林某认为,停电时,某航道局工作人员正在故障点使用挖掘机进行施工作业,导致电缆被挂断。故障发生后,某供电局未积极履行抢修义务,延误抢修时机,直至次日上午才完成抢修并恢复送电。二者应对停电事故导致鱼大量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某航道局辩称,不能仅凭工作人员在停电故障区域施工,即推定是工作人员挂断电缆导致停电,也可能是电缆自身质量问题引发停电。林某超过水体所能承受的范围养鱼,案涉鱼塘养殖密度过大,本就容易造成鱼缺氧死亡。但是林某未足量配备发电机,停电后也没有第一时间使用发电机发电恢复增氧机运作,延误了供氧时机,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存在过错。
某供电局辩称,停电故障并非供电方原因造成,而是第三方外力破坏电缆引起,属于意外停电。故障发生后,供电方已第一时间通过短信向用户发送停电通知,抢修人员亦在半小时内到达现场,但由于地形复杂且故障点靠近水域,经评估夜间抢修安全风险大,不具备抢修条件,故决定先撤离故障点,于次日上午再次到场抢修并恢复送电。
法院另查明,由于案涉停电区域存在较高的施工安全隐患和线路外破隐患,2023年4月1日,某供电局向某航道局发出《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整改通知》,要求某航道局整改并落实安全隔离措施,但未得到落实。除案涉停电事故外,2023年5月28日、6月4日,该区域先后发生2起因某航道局施工引发的停电事故。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停电故障点位于某航道局施工区域,并且故障发生前,施工区域的高压线曾发生两次起火,发生第二次起火后即开始停电。经比对,停电故障点的电缆导线端口有明显的散股现象,区别于自然烧断的融合现象,表明电缆断裂为外力破坏所致。结合各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某航道局的施工行为与案涉停电故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对因停电造成鱼大量死亡产生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林某作为水产养殖专业户,应对鱼塘养殖密度有明确的认知,还应掌握基本的停电应急防范措施。林某虽自备了发电机及增氧机,但在明知案涉鱼塘养殖密度大、对增氧机依赖性强等情况下,直至停电事故发生3小时后才启用发电机、增氧机对鱼塘进行增氧作业,且所启动的增氧机未能满足鱼塘增氧的需求,后续亦未能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此,林某应对鱼塘损失承担次要责任。某供电局发现停电故障后,第一时间履行告知义务和及时抢修义务,经排查故障当晚不具备抢修条件后,于次日上午及时抢修并恢复正常供电,已尽到安全保障供电的职责,与案涉停电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无需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某航道局承担80%的责任,向林某赔偿经济损失31.2万元,并承担打捞死鱼无害化处理费用;林某自负20%的责任;某供电局不承担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供电企业应当保证电网运行可靠、连续、稳定,但并非电力一旦停止供应,就完全由供电单位承担责任。如果电力中断是第三人的过错给用电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于鱼塘、禽畜养殖等容易因停电引起损失的产业,用电方应自备足够可靠的备用电源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保证供电方间断供电时能立即投入运行。若用电方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损失扩大,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