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只需提供个征信报告,首付不用掏、贷款不必还,还能拿到一笔好处费,这对缺钱的人来说,无疑是“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殊不知,你可能会因此沦为诈骗犯罪分子的工具人。近日,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寇某因经济困难,在得知利用个人征信贷款买车可以获取好处费的消息后,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罗某。罗某称可以利用寇某的“白户”身份(在银行没有不良记录)到4S店申请购车,由罗某垫付购车首付款和每月分期款,用寇某的身份信息在4S店申请购车贷款,提车后再将新车卖掉,承诺车辆售出后给寇某6万元“好处费”。
于是,罗某为寇某编造北京金属装饰公司主管、月收入1.5万元的虚假身份信息,并要求寇某将该身份信息和相关车辆信息背会,以备贷款购车时审批核查。通过前期打探,罗某等人锁定了一款有现车且不用在4S店里上牌照的车辆后,联系了负责收车的林某(另案处理)。
随后,罗某伙同寇某来到焦作市某4S店,以寇某的名义申请贷款购买车价为24.53万元的汽车一辆,寇某用罗某转给其的钱,交付了车辆首付款5.53万元。后在4S店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寇某成功在某金融公司申请贷款19万元,分60期偿还贷款,完成相关贷款手续后,该金融公司发放贷款给该4S店。之后,寇某谎称去外地上牌照后再办理车辆抵押手续,工作人员便让其交纳5000元上牌保证金,并告知其在办好车辆登记手续后需将车辆登记手续寄回办理抵押,随后二人将涉案汽车开走。
购买当天下午,罗某将涉案汽车给林某,通过物流公司将车辆和车辆手续托运到外省上牌,后以21.3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被诈骗的汽车价值为24.53万元,扣除首付款5.53万元,实际诈骗金额为19万元。罗某通过微信给寇某“好处费”3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遂以诈骗罪均各判处被告人罗某、寇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涉案车辆被扣押并依法处置,寇某的违法所得 3万元,继续子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如今,各类诈骗手段不断翻新,“征信白户”成为违法犯罪人员眼中的“香饽饽”,他们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征信白户”成为他们的“背债人”。为延缓骗局被识破,他们一般会帮“背债人”偿还几期贷款后再断供,通过一系列操作最终将贷款甩锅给“背债人”,以表面合法的名义转移债务和风险,妄图逃脱法律惩处。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不断增强防范意识,珍惜自身信用记录,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不要贪图蝇头小利,沦为违法犯罪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