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都知道,开车时司机不能接打电话、玩手机,否则可能触犯法律,那么开车时吸烟呢?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驾驶员车内吸烟引起的罚款及行政复议上诉案,判决驳回王先生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原判。该判决支持了上海市某交警支队对司机驾车时吸烟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回顾
2023年9月,王先生开车途中吸烟被交警拦下。交警告诉王先生,驾车时吸烟属于妨碍安全行车行为,构成违法,对王先生罚款200元。王先生在处罚决定书上签了名。回家后,王先生上网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现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开车时吸烟是违法行为,于是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金山区政府对全案审查后维持了前述被诉处罚决定。
王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吸烟过程中产生的烟雾可能会影响驾驶员视线,在一定程度上会分散驾驶员在驾车时的注意力,影响驾驶员对车辆的有效操控及道路交通突发情况的及时处置,客观上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情况。在此情形下,交警支队认定王先生驾车时实施了“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违法行为,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以罚款200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金山区政府复议程序合法,复议决定正确,故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仍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庭审中,上诉人王先生对其驾驶机动车期间吸烟的事实并无异议,但认为该行为不妨碍行车安全。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分散精力,转移注意力”易造成驾驶车辆失控是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本质特征。认定某一行为是否会妨碍安全行车,应从这一立法本意出发进行判断。吸烟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分散驾驶员在驾车时的注意力,吸烟过程中产生的烟雾也会影响其视线,同时烟头或烟灰掉落则容易使驾驶员因条件反射失去对车辆的有效控制,该行为导致的后果与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和浏览电子设备等行为的危害性相同或更加严重,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交警支队根据该项法律规定,对王先生作出被诉处罚决定于法不悖,并无不当。金山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上海一中院作出上述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