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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存量公寓类居住房屋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4年10月09日15:17

来源:大河网

  【大河财立方消息】10月9日消息,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日前印发《关于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推进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社会类保租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房源纳保的条件有哪些?

  用作社会类保租房的存量公寓类居住房屋应当是已建成使用、房屋用途为商务公寓、公寓等用途的房屋,并满足《认定办法》关于产权明晰居住存量房屋项目的条件:一是房源原则上须具有权属证明文件。二是运营管理单位作为申请人的,申请认定时房源收储合同或者委托运营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三年。三是房源规模不少于10套。四是已按规定经过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房屋安全使用。

  如何申请纳保?

  一是明确项目申请人要求。公寓类居住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取得完整的出租经营权和收益权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以作为申请人,向区住房主管部门申请将房源用作社会类保租房。

  二是明确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提交《认定办法》规定的材料,包括项目认定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资料、收储合同或者委托运营合同以及房屋所有权人知悉确认函(运营管理单位作为申请人时提交)以及项目房源信息材料。

  三是明确纳保流程。按照《认定办法》,由区住房主管部门受理项目申请进行核查以及街道办事处对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进行核查后,将核查满足条件的项目提请区政府认定,由区政府出具项目认定书。

  四是明确项目认定期限。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遵循《认定办法》的规定,原则上不少于六年;由运营管理单位申请的,认定书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约定剩余期限,剩余期限不足六年的,认定书有效期限为合同约定剩余期限。

  房源纳保有哪些支持措施?

  为鼓励社会主体将存量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类保租房,《通知》按照国家有关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公寓类居住房屋纳保的支持措施。

  一是水电气价格优惠。对实行商用水电气价格的商务公寓等公寓类居住房屋纳保后,申请人可凭项目认定书向水、电、燃气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申请享受居民水电气价格政策;经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审核通过后,项目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应在住房租赁合同中按照居民水电气价格标准明确水、电、气的具体价格。

  二是税收优惠。房源纳保后,产权单位、运营单位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享受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

  三是金融支持。《通知》明确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为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类保租房提供金融支持,引导保险机构投资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类保租房,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参与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类保租房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具体而言,《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住房租赁的信贷、债券、房地产投资信托等金融支持政策,房源纳保后,产权单位、运营单位可以按规定从商业银行获得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长期的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以及发行住房租赁企业债券、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等政策优惠。

 

编辑: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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