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健身房进行锻炼已经成为现代生活中很多人追求健康及放松的一种方式。如果,在健身过程中不慎发生意外受伤,消费者可否向健身房主张赔偿或要求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吗?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在健身房锻炼时意外受伤被拒赔的案例,一起来了解。
基本案情
小静在健身房进行空中瑜伽操课运动时,从吊绳坠落,造成肩部脱臼并骨折。然而,事故发生后,健身房工作人员只顾在前台聊天,没有任何人上前进行照料处理。小静只好自己呼叫120救护车送至医院急救。小静认为,健身房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健身房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86675.49元并支付残疾赔偿金163036元。
健身房辩称,健身房证照齐全,经营合法,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小静作为成年人已健身多次,对高空瑜伽的风险应有足够的认知,应当知晓空中瑜伽练习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健身房明确告知学员,练习空中瑜伽过程中要着运动服健身,禁止拍照,绝对不能松手,但小静未佩戴手套,未穿运动服,在刚学会新动作还不熟练时,趁教练去教其他学员时擅自拍照,导致手打滑,失手摔落,其对自己受伤具有重大过错。健身房本着人道主义和友好协商的态度愿意对小静进行相应的补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静是健身房的收费瑜伽课程学员,办理购买了100次4000元的瑜伽课程。经法院询问,双方确认事发过程为:事发过程为上课时,小静在瑜伽绳上,教练辅助小静在瑜伽绳做动作,当时是一个教练两个会员辅助小静做动作,然后教练走了辅导其他学员,小静要求另一个学员拍照,坠落受伤。受伤后,小静通过120救护车就医。诉讼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小静左肩关节脱位伴肱骨大结节骨折致左肩关节活动功能部分受限,属十级伤残,其伤残赔偿指数为10%。
法院经审理认为,健身房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其开办的瑜伽课程上,学员小静在尚未从高空吊绳瑜伽上安全下绳的情况下,教练即转身去辅导其他学员,该行为本身已经足以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小静作为成年人,在做该具有一定危险性运动的情况下,未经教练允许擅自找其他学员拍照,其自身对摔落受伤亦明显存在过错,应减轻健身房的侵权责任,综合考虑其过错程度,酌定减轻的比例为30%。故判决健身房承担70%责任,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共计125512.37元;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对小静主张误工费,其并未提交证明,对该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健身房教练在指导小静高空瑜伽时,转而辅导其他学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小静坠落受伤,健身房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小静在高空瑜伽期间找其他学员拍照,对受伤也存在过错,因此减轻健身房的责任。
在此提醒,在健身房健身存在一定的危险,对于空中瑜伽等危险动作更应该加强安全意识,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健身房作为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危险动作应当加强辅助,避免出现意外受伤而引发法律纠纷。(综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等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