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fabet唯一官方网站_大发888体育-游戏|下载

图片

学法时习之丨学前教育法出台 护航幼儿健康成长

2024年11月12日11:13

来源:人民网

  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该法共9章85条,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幼儿园能对学前儿童组织考试吗?残疾儿童可以入普惠性幼儿园吗?一起来了解。

  幼儿园能对学前儿童组织考试吗?

  第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适龄儿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或者居住的地区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

  学前儿童入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外,幼儿园不得对其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

  学前儿童因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等有特殊需求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幼儿园,幼儿园应当予以特殊照顾。

  残疾儿童可以入普惠性幼儿园吗?

  第十七条规定,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幼儿园就残疾儿童入园发生争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单位组织对残疾儿童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幼儿园生活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妥善解决。

  幼儿园可以自行采集学前儿童个人信息吗?

  第二十一条规定,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幼儿园及其教职工等单位和个人收集、使用、提供、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学前儿童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涉及学前儿童的新闻报道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

  幼儿园不得聘任哪些工作人员?

  第四十四条规定,幼儿园聘任(聘用)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时,应当向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虐待、性侵害、性骚扰、拐卖、暴力伤害、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有前述行为记录,或者有酗酒、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不得聘任(聘用)。

  幼儿园发现在岗人员有前款规定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依法与其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将其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已经举办的,应当依法变更举办者。

  幼儿园发现学前儿童受到侵害怎么处理?

  第五十二条规定,幼儿园发现学前儿童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幼儿园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应当优先保护学前儿童人身安全,立即采取紧急救助和避险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前两款情形的,幼儿园应当及时通知学前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幼儿园能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吗?

  第五十九条规定,幼儿园与小学应当互相衔接配合,共同帮助儿童做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

  幼儿园不得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防止保育和教育活动小学化。小学坚持按照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

  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任何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不得教授学前儿童小学阶段的课程。

  幼儿园出现哪些情况会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规定,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组织入园考试或者测试;

  (二)因管理疏忽或者放任发生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等危害学前儿童身心安全的行为;

  (三)未依法加强安全防范建设、履行安全保障责任,或者未依法履行卫生保健责任;

  (四)使用未经审定的课程教学类资源;

  (五)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或者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

  (六)开展与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年龄特点不符的活动,或者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

  (七)未按照规定配备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九)克扣、挪用学前儿童伙食费。

  依照前款规定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儿童。

  幼儿园工作人员出现哪些情况会被吊销资格证书?

  第八十条规定,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幼儿园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当事人、幼儿园负责人处分,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禁止其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或者举办幼儿园;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一)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

  (二)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儿童;

  (三)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危害儿童身心安全,造成不良后果。

编辑:范弘烨

我来说两句 0条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