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庆业务经营者承接同一天同场地两场婚礼,是否可以将上一场婚礼的现场布置直接给后一场使用?近日,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庆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认定婚庆业务经营者此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和对新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回顾
2022年10月,蔡某甲、蔡某乙因举办婚礼需要,与李某订立婚庆服务合同,委托李某提供婚礼主持人、录像摄影、舞蹈节目、婚车装束、婚礼场地布置等服务项目,费用共计39835元。婚礼结束后,李某未将婚礼现场布置拆除,稍作修改后于当天晚上给另一对新人举行婚礼使用,并将现场有关视频发到网络上。蔡某甲、蔡某乙二人得知后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婚庆服务费用,李某便也未交付婚礼影像资料,后双方诉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蔡某甲二人在应支付的19800元婚礼现场布置费用中酌情减去7920元,蔡某甲不服,上诉至汕头中院。诉讼期间,蔡某甲与蔡某乙登记离婚。
法院审理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未经蔡某甲、蔡某乙同意而擅自将婚礼布置方案作二次使用,未在婚礼结束后及时将婚礼现场布置拆除,致使同天同场地的另一对新人基本沿用了该婚礼现场布置的主要设计元素和个性化审美表达细节,无疑破坏了蔡某甲、蔡某乙对婚礼的美好回忆以及对婚礼布置所付出的智力劳动,违背了蔡某甲、蔡某乙对拥有独特专属婚礼的预期,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在婚礼现场布置被他人沿用的责任未厘清的情况下,蔡某甲、蔡某乙二人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具有合理性,而拒绝付款并非李某可以拒绝交付婚礼影像资料的事由。婚礼影像资料是具有重要人格象征、永久纪念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具有时间性、珍贵性的特点。虽双方对婚礼影像资料的交付时间没有约定,但李某自述其自婚礼举办三个多月后才能完成影像资料的编辑制作,已明显超过必要的准备时间,可认定李某没有及时履行提供婚礼影像资料的义务。
李某的违约行为客观上已给蔡某甲、蔡某乙二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鉴于蔡某甲、蔡某乙已登记离婚,二人均表示不愿意接收婚礼的影像资料,李某也无交付的必要。二审法院根据李某的违约情形和在履行合同中的实际费用支出,酌定李某与蔡某甲、蔡某乙二人双方各承担婚礼布置现场费用的二分之一即9900元,同时将服务费再酌减5000元,作为李某对蔡某甲、蔡某乙二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最终判决蔡某甲、蔡某乙二人应向李某支付婚庆服务费24935元。
法官说法
中华民族自古重视婚礼。一场婚礼对于新婚夫妇而言,是极具纪念意义的特殊仪式,是一种精神利益的载体,反映的是对婚姻生活的向往与祝福,其场景不可重复和再现,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处理婚庆服务合同纠纷时,不可忽视婚礼场景布置及影像资料对当事人在精神方面的价值,才能更大程度平衡利益,增强当事人对裁判的心理认同感。